欢迎访问一个苏州!

苏州男职工生育保险护理假津贴办理指南

本地办事/便民 2026-08-08 user12353

  苏州男职工生育保险护理假津贴办理指南

  1.享受条件

  (1)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指男职工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正常参保且生育医疗待遇处于正常享受状态。

  (2)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男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

  “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指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男职工已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

  不足10个月的,护理假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次月支付。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护理假津贴。

  2.计发标准

  (1)计发标准:护理假津贴=计发基数×男职工护理假天数(15天)

  计发基数:男职工配偶生育上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

  对于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缴费记录的,护理假津贴计发基数为该单位当年度起始缴费月份至男参保人员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

  (2)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等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男职工不享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3.拨付时间及拨付途径

  符合护理假津贴发放条件的男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在男职工配偶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男职工配偶生育上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4.拨付情况查询途径

  (1)“江苏医保云”APP:办事大厅→我要查→生育津贴查询;

  (2)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我要查→生育津贴信息查询;

  (3)“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掌上大厅→热门查询(点击更多)→生育待遇查询;

  (4)“苏周到”APP:首页点击“全部服务”→医疗健康→医保服务→热门查询(点击更多)→生育待遇查询。

  5.其他注意事项

  (1)护理假津贴是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护理假津贴于护理假休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2)护理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护理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护理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6.领取失业金人员特殊注意事项

  (1)计发标准:

  ①计发天数:领取失业金的男失业人员自其配偶生育之日起计算护理假津贴应发放天数,计发天数上限不高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护理假计发天数,期间参保人应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对应天数应予以扣除。

  ②计发基数: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2)全额计发条件:

  领取失业金的男失业人员的配偶生育分娩时,领取失业金的男失业人员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护理假期间,应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3)申请方式:护理假津贴由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4)拨付途径:医保经办机构应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职工单位参保期间护理假津贴至用人单位;依申请按规定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护理假津贴至个人。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第三方或整理自互联网,本站仅提供展示,不拥有所有权,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图片等内容有涉及版权/违法违规或其他不适合的内容,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上一篇: 🧩 请完成拼图验证

下一篇: 没有了

Copyright © 一个苏州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2030477号-12 |——:合作/投稿联系微信:nvshen2168

|—— TXT地图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