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在苏州缴纳养老保险可以在苏州办理退休吗?
外地户籍在苏州缴纳养老保险可以在苏州办理退休吗?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
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省的,由户籍所在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省,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省,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省,且在每个参保地所在省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省,由户籍所在省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曾经跨省流动、按上述第1点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江苏省,或参保缴费地一直在江苏省但曾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以设区市市区、县(市)为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在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省内各参保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户籍在江苏省内的,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户籍在江苏省外的,在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及以上的,在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⑷从未在省内参保缴费、因户籍地在省内且其他省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而确定江苏省为待遇领取地的,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按上述第1、2点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苏州市区的参保人员,在市区有缴费年限的,由最后参保地市、区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未在市区参保缴费的,由户籍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根据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户籍所在地、缴费年限等情况,确定待遇领取地。按规定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按照审核通过的本人所选择退休时间确定待遇领取地。
2.参保人员因恢复缴费停发病残津贴后再次申请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存在省外未归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相关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申请延长缴费的,其延长缴费地参照待遇领取地判断规定确定。
5.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待遇领取地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最后参保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