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一个苏州!

最高法发布新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热点资讯 2025-05-21 kjkhf524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日发布,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该司法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2011年出台的原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据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保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等。

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同时明确,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司法解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在原被告资格、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法定条件下给付到位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同时,司法解释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第三方或整理自互联网,本站仅提供展示,不拥有所有权,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图片等内容有涉及版权/违法违规或其他不适合的内容,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Copyright © 一个苏州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2030477号-12 |——:合作/投稿联系微信:nvshen2168

|—— TXT地图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