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办理指南(条件+待遇+范围)
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二、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1.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皮埋(取皮埋)术、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因实施上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在手术和住院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2.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计发天数计算。其中计生手术日期在2022年11月16日及以后的,生育津贴由手术日期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其中计生手术日期在2022年11月16日以前的,生育津贴由手术日期当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计发基数,按职工对应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计发天数如下: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7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实行“皮埋”术的,3天;取“皮埋”的,2天。
三、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节育手术服务登记手续。
“所在社区”是指:户籍在苏州大市范围的,为户籍所在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所在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单位所在社区。
2.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完成手术结账时,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3.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计划生育手术费且其本人休假期满的次月,结付至用人单位。
四、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其本人休假期满次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津贴。参保职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欠缴或断缴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4.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5.退休人员、非就业居民、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